证券上市及条件一、证券上市的概念和类型(一)证券上市的概念证券上市是指某种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在广义上,证券上市还可指证券在场外市场取得交易资格的过程。在我国,证券上市为狭义之证券上市。证券上市是已发行证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前提。证券发行与上市属于不同制度。证券发行旨在使发行人募集一定数量的社会资金,确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股权或债权债务关系。证券发行成功后,证券须以适当形式进行流动,以实现投资流通性。对投资者而言,证券流通性意味着实现了投资者的投资变现能力;对证券发行人来说,于适当时机实现证券上市交易,也将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进而提高证券发行成功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伊始,就希望未来将证券变成上市证券,并在发行过程中筹划上市方案。就国内情况而言,因具备上市可能而发行证券的情况更属常见,这也是国内证券发行认购率相对较高的原因之一。证券上市制度在于筛选出适合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证券,并为其提供实现证券流通性的场所。在国外,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会规定不同的证券上市条件。有些证券交易所倾向于接受国际性证券发行公司挂牌上市,有些则倾向于接受高科技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有些则鼓励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在上市条件方面,有的证券交易所比较宽松,有的则较为严格。类似区别反映出证券交易所的不同态度。证券上市是确立证券交易所与发行公司之间自律监管关系的基础。对非上市证券及其发行人来说,主要受到来自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内部章程等文件的约束。政府监管表现在借助政府行为推动公司依法设立和从事营业活动;自律监管则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章程约束公司行为。证券上市是通过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签署上市协议完成的,签署上市协议意味着公司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这种监管在性质上属于政府监管以外的自律监管,公司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颁布、执行的证券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公司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时,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上市。(二)证券上市的类型证券上市依照上市程序,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依照证券种类,可分为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依照上市与证券发行的关系,可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依照上市地点,可分为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1.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授权上市也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上市申请人主要为股份公司,在我国,还包括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上市证券则主要是公司证券如股票和公司债券。在授权上市中,上市审查条件和程序相对严格,证券交易所在接收申请人上市申请时,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也有权在公司证券上市后终止其继续在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证券如各种国家债券。这种证券可豁免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及上市审查,直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对象,证券交易所甚至无权拒绝或终止该种证券的上市交易,故也称为豁免证券。由于政府证券可豁免申请而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无须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查,加之国家对政府证券没有规定上市条件和审查程序,称其为证券上市意义不大,故有人称之为认可上市或认可买卖。我国《证券法》仅调整公司证券(股票、公司债券和认可证券),政府证券并非证券法调整对象。故我国现行法律所称证券上市,均属核准上市。但是,我国核准上市与证券理论所称授权上市有所不同,国外法所称授权上市,系证券交易所审查后接受的证券上市,且上市审查侧重于形式审查。我国核准上市的审查权不仅来自于证券交易所,更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权不仅及于形式审查,且更偏重于实质审查。2.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通常作法是,在招募文件中,仅就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未来上市可能性作出说明,但没有确切的上市时间表和日期。根据普通上市,发行人于发行证券时虽有未来上市预期,但没有近期上市计划;在证券发行成功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另行决定股票及公司债券的上市事宜。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在首次发行上市中,证券发行仍是证券上市的前提,但证券发行与上市同步进行或者在某一时间段分段实施。我国虽有普通上市,首次发行上市仍属主要者。在首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与上市的时间间隔不应太长。因在首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已在招募文件中作出近期上市的安排和预期,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投资者的投资兴趣,提高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效率和认购率。如果证券发行成功后拖延上市,发行人情况及营业环境等均会发生较大变化,某些变化或许会实质性地影响发行人的上市条件,从而改变该等合理预期的基础。3.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从广义上讲,第一上市是指发行人将所发行证券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我国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或者债券的,都属第一上市;第二上市是发行人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某种股票或者债券后,同时在另一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的主要区别,在于上市地点是否具有惟一性。在狭义上,第一上市和第二上市是并存概念,也即惟有存在第二上市时,才有第一上市;若某证券并无第二上市,也就无所谓第一上市。据此,当某证券同时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才可将最早上市称为第一上市,将后一上市称为第二上市;如果某证券仅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将此称为第一上市,就没有实际意义。4.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股票上市依照股票种类,可具体分为股票境内上市和股票境外上市。在股票境内上市中,又分为A股股票上市和B股股票上市。股票境外上市因上市地不同而有不同称谓。如H股股票上市,指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N股股票上市则指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我国,股票境内上市条件因股票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别;股票境外上市则因上市地不同而应遵守不同的上市条件及审查程序。但是,无论境内上市或者境外上市,都必须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在我国分为普通公司债券上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两种基本形式。他们除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还应遵守《可转换公司债券暂行办法》的规定。二、证券上市条件(一)证券上市条件的概念证券上市条件也称证券上市标准,是由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发行申请人获得上市资格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在国外,证券上市条件一般是由证券交易所制订和颁布的。在我国,证券上市标准主要由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证券交易所在确定证券上市标准上,尚未发挥重要作用,但通过与上市公司签署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也会将其采纳的特殊条件反映出来。因此,我国证券上市条件具有法定性与自律性相结合的特点,显示出与国外证券上市条件的某些差异。不同证券交易所确定的证券上市条件不尽相同。有些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比较严格,有些则比较宽松,一国内若干证券交易所制订和颁布的证券上市条件也不尽相同。但是,随着证券交易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各国证券上市条件反映的主要项目是基本相同或相似的。一般来说,上市条件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的资本额;(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3)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4)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5)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状况;(6)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价值;软指标的条件,往往决定了一些上市申请的接受和拒绝。(二)股票上市条件1.A股股票上市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A股股票的上市条件主要为:(1)其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公开发行。(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9)有可靠的偿债能力;(10)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11)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