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君权神授,罗马统治者也改变了对基督教的态度;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它又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教会法由此产生。三个发展阶段牧首)三.传十诫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2.弃绝罚:凡强占教会财产,应受此惩处三.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诺言,另一方也不受契约约束。死抵押权: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物中的孳息收入,但又不准以此种收入抵债,实质是维护债权人利益四.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2.守童身愿、贞节愿以及领受高级神品愿者,禁止结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及叛教者不准结婚;法亲(因收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近亲和神亲禁止结婚3.撤消婚姻关系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的婚姻;男女一方无性行为者;重婚;与异教徒的婚姻;一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后三者应为禁止之列)五.诉讼制度1.纠问式诉讼是指法院根据公众告发或被害人控告,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主要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与抗辩式诉讼相对。2.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残忍的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