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奥古斯都(元首)告示制定的法律规范汇集成为最高裁判官法承审官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承接审判案件。(3)在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后形成万民法。(4)市民法:狭隘僵化的保护;万民法则简易,灵活,不拘形式,开放。3.法学家活动的加强(1)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2)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公开解答法律问题进行争论。其任务解答;编纂;诉讼;著述。(3)早期的罗马法是深藏于祭祀们的神龛中的。(4)奥古斯都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要求司法官吏完全按照法学家的解答判案。(5)具有改革精神的普罗库尔学派和相对保守的萨比努斯学派。(6)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7)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8)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五位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采其多数主张;意见均横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若伯比尼安的著述没有涉及争论的问题,可选择五位法学家中较为公正的意见。(9)这也限制了罗马法,法学家,法学职业和知识的发展。4.《国法大全》的编纂(1)查士丁尼组织法典编纂工作:《查士丁尼法典》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和元老院决议大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2)在上述法律汇编之后,法学家将查士丁尼的敕令汇编成册,称《查士丁尼新律》。(3)以上四部法律汇编统称《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第二节渊源分类和特征一.渊源1.习惯法《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罗马法由习惯法进入成文法阶段2.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民众大会、兵员大会和平民大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是罗马共和国时期主要的法律渊源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本质上是资议机构,享有一定立法职能。帝政前期元老院决议是罗马法重要渊源;后期名存实亡4.长官告示裁判官法5.皇帝敕令帝政时期,敕谕、敕示(训)、敕答、敕裁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分类1.私法与公法(1)世界最早,对当今影响明显(2)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3)涉及并保护公共利益(4)罗马法前期,公法范围小,私法范围大;后期,公法范围扩大,私法则缩小(5)公法规范带有强制力;私法带有任意性,协议性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罗马法的适用范围(1)自然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不是实在法而是理想的自然界的法则(自然规则),理念(论)上存在的法则(2)市民法,罗马市民(3)万民法,罗马境内所有的各个民族4.市民法与长官法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主要是裁判官法5.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性质内容三.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后世影响也很大;公法却不甚发达2.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3.在世界古代法的范围中是唯一高度抽象概括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