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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指导之外国法制史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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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1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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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的总称。二.历史沿革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初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三十世纪初,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相继建立起一批奴隶制城市国家。当时城邦国家的基本特点:(1)国家机构仍带军事民主制性质(2)奴隶制度还不够发达(3)土地基本上公有(4)家庭制度方面男女绝对不平等2.文法的初期发展阶段(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国王乌尔纳姆统治时期制定《乌尔钠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也为两河流域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成文法的优点有:易于承传;法律的高度统一;高度权威,由国王颁布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十九世纪,阿摩利人建立的古巴比伦王国兴起,统一两河流域。公元前十八世纪,汉莫拉比统治时期制定《汉莫拉比法典》,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4.萧条和衰落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1595年,巴比伦第一王朝为奴隶制国家赫梯所灭。楔形文字法从此走向衰落,但一直适用到公元前三世纪波斯帝国统治时期。三.基本特征1.直接特征由楔形文字篆刻2.结构特征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3.性质特征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但法典的条文中并没有宗教、道德规范,完全是实在的有关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因此,楔形文字法是世俗的法律制度,是人定法而非神定法。4.整个法系是非常典型的东方奴隶制法律君权神权紧密相连;土地公有;家长制十分明显。内容涉及面较广。5.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普遍的立法原则。第二节《汉莫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一.制定背景(原因)1.政治方面:地方上各自为政和法律不统一造成混乱局面2.经济方面: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经济状况变化,以土地为例,原先流行的王室经济现在一部分以王室经济出租形式给纳贡人耕种,另一部分固定的分配给为王室服务的人3.自由民内部分化与斗争尖锐;奴隶激增影响生产,打击和削弱军事力量二.结构体系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三.内容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1)国王是国家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还握有神权,被视为天神在人间的代表(2)详细规定军事制度并进行重大改革(3)对宫廷和神庙的财产加以特殊保护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1)详细规定盗窃罪(2)法典将奴隶视为权力客体(3)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权利和地位的不平等,自由民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与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即阿维鲁和穆什根努(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规范最根本手段是契约�买卖契约标的是土地房屋牲畜及其他禁止流转的财产,其中包括奴隶;具有注重形式的特点�租赁契约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显著特点: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如土地租赁大多是短期的,租期一般是一年,园圃的期限可延长至五年//法典对出租者尤其是土地出租者的利益严加保护//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租金相当高�借贷契约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为缓和社会矛盾,废除了终身债务奴役制度,将债务奴役的期限定为三年,法典对高利贷的借贷利率进行了一定限制�劳务契约酿酒,造船,建筑,兽医(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儿女的特权�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并且只有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6)保持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痕迹�土地所有制长期实行国有制即王有制�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的遗迹�对于在特定场合下发生的犯罪行为可自立救助,不必通过法院处理�神明裁判四.历史地位1.对于巩固古巴比伦王国的中央集权制起重要作用,促进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发展2.为后世学者研究两河流域乃至整个东方世界保留重要宝贵的原始资料3.在古代东方法制史上起承上启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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