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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指导之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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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0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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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焚书坑儒的建议由李斯提出,各家思想的存在使得人们道古而非今,易引起人们对政府的不满;有敢继续谈论诗书者弃市;对巩固政治有利,但把政治问题的辩论变成了对文化思想的迫害,只公使社会矛盾加剧第二节连坐,废除了诽谤妖言罪(无辜者免遭杀戮;使皇帝听到真实的声音),废除肉刑(用笞刑代替)二.人副天数)人的形体、构造、感情与天相同,天不仅创造人,而且时刻关注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同时影响天的反应天人感应论实际上为君权神授奠定基础,对天的神化最终是为了对地上君主的神化(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为也)君主实际上是天在人世间的全权代表加强君权的同时也要对君权有所限制,使他不能离开王道而胡作非为,同时强调君主受天监督的观点(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王道配天)这里的天是封建统治秩序的代名词三.三纲五常儒家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董仲舒: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对上述用阴阳学说进行论证,认为三纲也是天意的体现;三纲中最主要的是君为臣纲,后两者都服从于君权五常:仁、义、礼、智、信;用以处理人际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也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基本准则。三纲是伦理,五常是个人的德行董仲舒的三纲五常论显示了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成为社会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四.德主刑辅通过阴阳学说论证,阴表现刑杀,阳表示恩德,天欲生不欲杀,尚德不尚刑道德教化和法律在不同的领域起着相同的作用:其事异域,其用一用;据阴阳学说,阴者阳之助也所提出的德教内容没有超过孔孟,目的在于削弱诸侯,加强中央性三品说: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筲之性人道有阴阳,人的本性有善恶,善恶的表现因人而异,圣人之性是天生的善性,而斗筲之性是天生的恶性,它们都是不可改变的,中人之性的本性中有善有恶,且绝大多数人属中人,这种人可能接受教化为善,也可能不接受为恶要用德教扶植使之为善,同时用刑罚来抑制其贪质使之不为恶,但以德教为主五.春秋决狱用儒家的法律观来指导法律的实践,董仲舒是引儒家精义断案的第一人,把儒家经典中所体现的封建伦理运用于审判中,比较集中地概括了两汉的刑法观点,体现了儒家的法律观,强调源心定罪,根据犯罪的动机心理的善恶来定罪,而把行为、效果置于次要本其事,原其志体现了西汉时期封建法制、法律思想的特点;将儒家精义置于法律之上并运用司法实践之中,这一方面说明随着整个意识形态里的独尊儒术,儒家的刑罚思想取得了正统地位,另一方面表现了西汉中期的封建法制不够成熟和完备,还没有将三纲五常所体现的封建宗法等级原则一一具体化为法律规范,所以在纲常原则和司法实践间还存在矛盾,必须要以精义决狱来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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