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hr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hr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基本法,根据基本法制定其它法律,其它法律只要不与基本法相抵触,原则上要保留下。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全国法律体系中来看,它是比宪法低的基本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来说它是最高的法律。基本法的修改权这里提一个知识点,两部基本法均规定基本法只有一个机构有权修改,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陆的法治一般说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均有权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两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规定,这两部基本法均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无权修改,只有全国人大才可以修改。2.香港的原有法律有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那里实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如国旗法等一些法律也可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指两个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知识点在于这些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是备案?注意是备案,即事后审查,并且这种备案同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又有不同。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