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1.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倾销的构成要件: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以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格,即所谓的“替代国价格”。(3)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注意以上三种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种方法不能使用时,选择使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特别提示]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价值的确定。二是出口价格的确定。2.损害。损害是指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1)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但两类产业排除在外:第一,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第二,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2)损害的认定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反倾销调查机构商务部。涉及农产品反倾销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2.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即申请发起和主动发起。(1)申请发起(主要方式)指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支持申请的国内产业在产品的数量上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条件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满足此两个条件,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政府。(2)主动发起指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的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3.反倾销调查立案。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4.调查方式。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5.初步裁定。经过初步调查之后,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6.终局裁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对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做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7.反倾销调查期限。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调查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向进口商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进口商提供现金保证、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2.出口经营者做出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指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1)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