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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国家司法考试之三国法考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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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3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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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8年的hr卷一试题中,三国法一共考了31道选择题,计44分。其中,国际公法9道题共12分,国际私法11道题共15分,国际经济法11道题共计17分。与前两年都考了43分相比,三国法在题量和分值上都基本没有变化。总体看来,三国法的考题基本上仍然是延续了以前的特点,即注重考查传统重点和热点、新增考点,但今年考题中也出现了一些较为生僻或者题干表述逻辑不清的题目。就重点问题的考查而言,国际公法的考题涉及的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国际法律责任、条约的终止等均属于传统重点。国际公法的考题也涉及热点问题,如当前广受关注的京都议定书(国际环境法)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执法问题等。国际公法的个别考题也涉及生僻一些的考点,比如人权问题在此前从未考过,今年考查了人权理事会与人权事物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的区别。再如涉及专属经济区的考题事实上考的是《海洋法公约》的第73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的规定。此外,卷一第79题考查战争的法律后果,但出现了所给出的答案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hr用书”第457页直接相互矛盾的情况(即交战国对本国境内的敌国除使领馆外的国家财产究竟有无权利没收的问题),令考生难以把握。国际私法的考题也考查了一些传统重点,如外国法的查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的执行等,但总体看来,今年的考题涉及基本理论和法律适用方面的较少,涉及诉讼程序方面的偏多一些。在新增考点方面,国际私法考了三道题,所占比例还是很明显的,例如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收集等。个别考题涉及生僻一些的考点,例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使用的语言和文字、《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有关取证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此外,也有个别考题因表述不够严谨,容易引起歧义,例如卷一第81题关于涉外收养程序的表述。国际经济法的考题中,涉及传统重点考查的包括FOB贸易术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和卖方的义务及损害赔偿的规定;《托收统一规则》关于托收行的义务和免责的规定、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规定等,但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和货运保险这些以往必考的考点却未加考查。值得关注的是,国际经济法考题中涉及较为生僻考点的题目(此类题目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侧重考查平时考生容易忽视的细节)所占比重也不容忽视,从而增加了国际经济法部分的题目难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细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商标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条件(细节)、国际融资担保方式的特点、开证行应承担承付责任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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