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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著作权法(2)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8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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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予保护的对象(1)违禁作品;(2)官方文件和译文;(3)时事新闻;→没有独创性(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三)著作权的主体1.自然人与单位著作权属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单务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的区别标准是,看是谁命的题,谁的创意。)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2.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双重许可。3.合作作品(《实施条例》第9条)共同创作行为、共同创作意愿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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