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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部分重点法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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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8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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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9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详解」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其内容包括: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具体可理解:全国分为省级单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省级单位下为市级单位(此处市俗称“地级市”,包括市和自治州);市级单位下为县级单位(包括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旗等);县级单位下为乡级单位(包括乡、民族乡和镇)。特别行政区是省一级单位。但需要注意:在上述这一行政区划的结构中,有的上级单位并不当然包括所有类别的下级单位,如很多省和直辖市下就没有自治州这一单位。另外,我国有三级市: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2、关于行政区域的决定权可以记住两头的:即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省级地方的设置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省级“人民政府”(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置,其他的都归国务院。3、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4、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于心。注意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第62条第13项),而具体体现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个基本法。所以只有《宪法》第31条才是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5、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事务;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的所有权、合法的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如遇困难,可由中央政府酌情予以补偿。「例题」(1999年试卷一第69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A、宪法序言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宪法第31条D、中葡联合声明[答案]ABD重点法条10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详解」本条规定我国对外国人保护的制度。中国对外国人的保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保护;二是对政治难民的保护。注意是“政治原因”要求避难,而中国政府是“可以”给予,而非“必须”,并且是应外国人的请求。庇护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基于某种政治上的原因而受到本国政府的迫害或本国政府的通缉、追捕、捉拿,即可向另一个主权的国家提出在该国政治避难的要求。这个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有条件地允许其入境,准予他暂时居留(1年以内)、长期居留(数年以内)或永久居留(无限期),保障其安全,拒绝引渡。重点注意庇护权的保护对象。「例题」下列有关中国给予外国人受庇护的权利的论述正确的有:A、中国政府只给予已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政治庇护的权利B、中国政府可以主动给予外国人政治庇护的权利C、外国人一旦提出政治庇护的要求,中国政府必须提供D、中国政府只能基于政治原因给予外国人庇护的权利[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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