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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律形式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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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91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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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西周:礼、刑。礼是一种习惯法,而刑是一种成文法。刑作为一种成文法在西周时尚未公布出来,到春秋时才公布出来。礼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是“五礼”:军、凶、嘉、宾、吉。礼与刑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出礼入刑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相当于我们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刑相当于我们法律规则中的否定的法律后果。2、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正是将律、令作为定型化的法典,一经制定不再有单行法规编入,开启了后代法典的基本形式,科、格起着补充作用。3、宋代:赦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昭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是把众多的散赦,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始于宋太祖《建隆编赦》,宋仁宗前,律赦并行,宋神宗变法时宣布“反律所不载者,一断以赦”,赦达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位,神宗时设有“编赦所”4、明代:律,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为构架的格局大皓,大皓是明初的特别刑事法规,是朱元璋“刑乱国用重典”的主要手段之一,处罚重于《大明律》,甚至是五刑之外的刑罚,大皓体现了重典治吏的思想,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朱元璋死后,明大皓也随之废止了。5、清:例,清朝法律形式中,比较有特色的是例,有条例、则例、事例和成例(也称定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条例和则例。条例是单行法规,是司法部门根据典型案件抽象出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经皇帝批准后颁布施行。《大清律例》颁布以后,该法典的律文部分不再变化,但是附于该法典律文之后的条例则可以修改。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在刑部之下特设律例馆,主持其事。则例是指由中央机构就本机构的行政事务,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从一定意义上讲,则例也是一种行政法规。6、行政法典: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是《唐六典》,在明清时期编撰的《大明会典》《大清会典》也是行政法典,《大清会典》是由康、雍、乾、嘉、光五个皇帝在位时编制的,注意:清朝从乾隆会典开始,会典编撰行政法规上基本体制方面的一些事项,是基本上不变的制度,则例则编撰一些会经常变动的制度,“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1、有秘密公布成文法典a、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b、郑国邓析“作竹刑”:私人公布成文法c、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2、法典名称的演变:刑(夏商西周春秋)法(战国的《法经》)律(商鞅变法)3、法典篇章结构的变化(1)、“总则”部分名称与位置的变化“具法”(《法经》的末尾)“刑名”(《曹魏律》律首)“刑名”、“法例”(《晋律》首)“名例”(《北齐律》首),以后不再变化。(2)篇章数目的变化《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为12篇《大明律》、《大清律例》为7篇《北齐律》首先确定了12篇的结构,洪武22年(朱元璋)时的《大明律》正式确定了7篇的结构(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直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废除7篇的结构。(3)编撰形式的变化A、《唐律疏议》,它由律文(《永徽律》)和法律解释(《张杜注律》)两部分组成。B、《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刑统就类似于重点法条解读的编撰体例,注意,刑统不是宋朝创立的,唐末就有。C、《大明律》、《大清律例》:名例 六律4、几部重要的法典的特点与历史地位A《法经》(1)、特点:1)、维护封建专制,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和奴隶主残余。是封建主义性质的。2)、体现法家“轻罪重刑”思想。(2)历史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的历史意义:1)、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2)、体例、内容为后世立法奠定了基础。B《唐律疏议》(1)特点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立法技术完善。(2)历史地位1)、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最高成就。2)、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C《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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