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所谓法的价值,是指法对人的有用性。(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价值判断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别。事实判断以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事实判断应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是一种应然性的判断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三)法的价值分类1.自由(1)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2)自由是人的本性。因此也是衡量国家法律是否是真正法律的一个评价标准。2.秩序(1)含义主要是指社会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理由:第一,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第二,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第三,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也要以秩序为基础。3.正义(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准则才是法律。(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这两个方面的角色: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依法治国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1.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2.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具体而言:自由正义秩序。(2)个案平衡原则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简单的讲就是:兼顾各方利益。(3)比例原则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