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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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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7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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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考纲要求提示1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特色;2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及其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核心内容速记一、法制的指导思想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两晋:纳礼入律司马氏集团格外注意以法律反映、确立和保护士族的特殊利益。于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由于重视律之理,所以晋代的律学十分发达,律典体例、立法技巧、法律术语的解释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礼律融合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礼律合一在晋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如:“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完整地体现了礼治中的“亲亲”原则。因此,晋律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无大建树。北朝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对中原文化,尤其儒学充满兴趣。在法制方面,亦多有创建,故南北朝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朝统治者更加注重礼对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二、立法概况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蜀国在刘备称帝后,诸葛亮、法正等便着手制定科条,称为《蜀科》。吴国曾制“科条”,并修定过科、令。但由于蜀、吴两国地处边远,政权又时时处于北方的威胁之下,所以立法匆忙,除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科、令外,基本沿用汉代法律。与蜀、吴相比,魏国的立法则卓有成效。魏明帝建国后,除作《新律》外,还制定《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邮传令》等。魏明帝即位,傍采汉律制成《新律》,共十八篇。《新律》的内容较汉律更为丰富,体例更加科学,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与汉律相比,《新律》作了如下调整:增加篇条,由汉律九篇增为十八篇。
    规范体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起提纲挈领的作用。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魏律取消了汉律中的宫刑,减轻了对某些罪的处罚,将刑制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为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新途径。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晋律》是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参酌汉、魏之律而修撰的。《晋律》共二十篇,体例的安排、条款的设置较《新律》更为适当,用词更为准确规范。《晋律》在“纳礼入律”思想指导下,将礼的原则直接变为法律的条款,力求使礼与律水乳交融。《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晋代统治者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即将律作为以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将令作为规定国家各项制度的法典。从此,令不再是君主诏令的简称,而是与律并行的法典。法律注释在这一时期也格外发达。体例设置更加合理。《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其对《刑名》的完善,有利于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也有利于对律典中其他各篇的理解。礼律进一步融合。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1南朝的立法南朝统治者偏安江南,政治上无所作为,晋代律学至此已趋于衰败。在立法上,南朝统治者亦拘于晋制,无所建树。2北朝的立法北朝立法与南朝相比多有创建,自北魏时起,统治者便注重对汉、魏、晋律综合比较,取其所长。北朝的立法,为隋唐封建法制的进一步完备创造了条件。北魏的《北魏律》。《北魏律》是北朝律系统的首部法典,由崔浩、高允、常景等数十位律学家奉诏编修,共二十篇。《北魏律》总结了历代及当世通行律典的经验与不足,在刑名、罪名、刑罚原则诸方面皆有新的发展。《北魏律》的修纂指导思想是“纳礼入律”,因此综汇了中原、河西、江东诸地的儒学文化,集当时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的渊源。东魏《麟趾格》。兴和三年,东魏孝静帝命百官议定新法,“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的法律形式。因新格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西魏《大统式》。《大统式》共五卷。这种以“式”为法典名称的编纂方式,是立法史上的一个发展。
    北齐的《北齐律》。北齐代东魏后,便着手制定律令,制成《齐律》,史称《北齐律》。与律同时修定颁行的还有令、格等,但以《北齐律》对后世影响最大。《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北周的《大律》。《大律》是北周时的主要律典。《大律》条目繁多,篇目庞杂,与《北齐律》相比“烦而不要”。但《大律》首创流刑五等之制,为后世所沿用。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为:(1)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2)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4)法律概念日趋准确;(5)礼律日趋融合。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刑事方面1“八议”、“官当”入律与“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入律魏制《新律》时,以《周礼》中的“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首次入律。自此,历朝历代相沿不改,“八议”成为封建法典的最基本内容之一。所谓“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戚,皇帝故旧,德行卓著者,才能过人者,有大功勋者,高级官员贵族,勤政突出者,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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