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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国家、政策、经济 法与道德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45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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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内容一、道德的涵义道德是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因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法与道德的区别(一)两者起源的时间不同道德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作为独立的或与宗教、习俗(习惯)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但国家的实在法(国法、法律)只是随着一定条件的成就,才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的。(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即使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的规范而存在的,其成文形态多为法典、法规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它们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三)两者的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一般地说,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道德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说法律具有“两面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视义务)。(四)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可见,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法律则不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器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法律制裁)来强迫人们遵守。(五)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看,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们现实的行为,而且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和行为的动机。从广度上看,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和调整的对象。还应认识到,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及二者的界限,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的范围可以相互转化:原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某些问题,将来可能由法律来调整;或者相反,原本属于法律调整的某些关系,将来可能只由道德来调整。从所处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出发,划定法与道德各自调整的范围,是立法者和法律执行者共同面临的问题。三、法与道德的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与道德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此意义上,两者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首先,在立法上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予以确认,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其次,在法的实施上,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与奖励,既可以培养人们的遵纪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第一,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尽管法律和道德二者不能相互混淆,但法律也并不是完全可以排除道德价值。失去道德价值,就等于失去了判断法律善恶好坏的标准。这样的法律势必会变成立法者专横的工具。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内容,是对任何国家的实在法最起码的要求。第二,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立法的成熟,取决于经济、政治的发展,也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道德水准的提高,将会为法的制定创造这样一个条件。第三,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在执法方面,较高的职业道德可以保证执法者做到秉公而断,执法严明;在守法方面,道德意识可以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第四,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或虽然应该由法律调整,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作出规定,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总之,在法律实践中,要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关系,既要看到它们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又要看到它们的区别。不能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简单混淆,把本来属于道德调整的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或者相反,将法律问题当做道德问题来对待,从而将违法行为与不道德行为、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混为一谈。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法律与道德区别绝对化。甚至否认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仅仅看到法律的调整作用,甚至过分依赖法律,而忽视道德自身的调整作用及其对确定法律品质、增进法律效能的意义和价值,将会造成难以想象的负面影响,反而阻碍法律的发展和进步。考题分析一、单项选择题1.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那种说法是错误的?(2002年试题,1分)A.法律既有重权利又有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D本题考的是法与道德的关系。一般地说,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道德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说法律具有“两面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视义务),可见A的表述是正确的。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可见,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法律则不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器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法律制裁)来强迫人们遵守。可见B的表述是正确的。第一,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尽管法律和道德二者不能相互混淆,但法律也并不是完全可以排除道德价值。失去道德价值,就等于失去了判断法律善恶好坏的标准。这样的法律势必会变成立法者专横的工具。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内容,是对任何国家的实在法最起码的要求。此外,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或虽然应该由法律调整,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作出规定,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可见,法律不是万能的,因此C的表述是正确的。应认识到,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及二者的界限,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的范围可以相互转化:原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某些问题,将来可能由法律来调整;或者相反,原本属于法律调整的某些关系,将来可能只由道德来调整。但是道德一旦转化为法律,其内容就要比较具体、明确、肯定,否则就很难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可见D的表述是错误的。综上所述,D是正确答案。
    2.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性在于A.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是共同的B.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历史使命是共同的C.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共同的D.实现的方式和手段是共同的A本题考的是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点。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一致性表现在:①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②道德是法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此外,社会主义法与道德还有着共有的物质基础、思想基础、历史使命与基本内容。但它们在产生的历史条件、实施的方式、调整范围、历史使命上有所不同。综上分析,正确答案应是A。二、多项选择题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自然法学家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1998年试题,1分)A.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B.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C.法的法有实在法(人定法)和自然法之分,自然法具有正义和道德的内容,自然法高于人定法,自然法凌驾于人定法之上而存在,因此,人定法需要体现自然法中固有的正义和道德理念,正义和道德的原则甚至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因此,真正的法律必须具有道德的品质,反映道德的要求,否则,这种法律就不能称其为法,甚至非法,例如,纳粹德国的法律属于恶法,恶法由于不体现道德的品质,那么,恶法就不是法。综上分析,AB是正确答案。C是错误的,尽管自然法学派中有一些人主张安全性原则,但并没有把它放在优先位置上。如果把法的安全性放在优先位置上,不仅忽略了其他调整手段(如道德、政策)的作用,而且也忽略了法的其他价值,如法的正义、效率、平等等价值。D是错误的,因为这是实证主义法学派(又称为规范法学派)的观点,在十九世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和自然法学派观点是截然相反的。例如,依照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恶法亦法,未经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就不是法,即讲究实证,所以,在实证主义法学派看来,纳粹德国的法律虽然是恶法,但是恶法也是法。正是由于规范法学派把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称为法,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规范法学有衰落的迹象。而自然法所提倡的生而平等的大自然赋予的法则,未经实证,那就不是法,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可以看作是自然法学派的一次胜利。综上所述,二者观点是截然相反的。三、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道德正义原则优先B.公平原则的适用实际上是道德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C.由于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所以法官不必把制定法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D.法律未经实证,所以法官可以在审理案件时,不必追求公平与正义B本题考的是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应该讲求正义,但道德正义原则优先势必忽略法的作用,可见A的表述是错误的。学习民法可知,公平原则的适用实际是道德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可见,B的表述是正确的。自然法高于人定法,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理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否认制定法,会造成社会无法可依,这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十分不利,可见C的表述是错误的。公平与正义理念是法官可以在审理案件时应具有的品格,如果法官不追求平等、公平、正义,势必造成司法腐败,这也和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可见制定法必须体现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平等、公平与正义等观念,可见D的表述也是错误的。综上分析,B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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