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一、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社会的法,体现少数剥削者的利益和意志,通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社会主义法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崭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法。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二、奴隶制法与封建制法(一)奴隶制法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最早出现的法,也是私有制类型最早的法。奴隶制法的本质和特征是由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奴隶制法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特征: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2.公开反映和维护贵族的等级特权。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二)封建制法封建制法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民或农奴,封建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超经济剥削迫使农民依附于封建主阶级。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土地的所有权。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三、资本主义法(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1.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的出现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主义因素的法,主要有:(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4)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2.资本主义法产生的具体形式资本主义法主要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政党制、代议制等法律制度。(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二)资本主义法的发展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期发展到垄断时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法从“个人权利本位”变化为“社会本位”,法律原则也有了许多变化。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发展表现为:1.法律基本原则的变化: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受到限制;第二,关于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受到约束。2.法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不仅通过法律来干预经济,同时,出现了法的社会化趋向。3.法的运行方面变化:第一,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第二,准法院组织的出现;第三,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4.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共体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四、社会主义法(一)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旧政权、摧毁旧法体系基础上创建起来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二)新中国法的产生和特点新中国的法是在摧毁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创立的,是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点: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五、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一)法的继承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连续性,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的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预先规定新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也必然前后相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不但受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制约,而且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改变了,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不会全部消失,新兴的阶级在不同程度上加以利用。法的发展有其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道路。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的相对独立性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体现。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是指社会意识在反映社会存在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能动性和独特的发展规律,这种独特的发展规律就在于每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及其形式,都同它以前的成果有着继承关系。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个不同的法所形成的法律形式、术语、概念、典籍、著作等就成为人类共同的文化成果,并作为文化遗产一代一代相传下来。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二)法的继承的内容法的继承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主要有: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基本的法律概念、术语如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立法、执法和司法程序;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形式,法律机构的设置等都是可以继承的。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在公共事务规范中有许多属于技术性规范或者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的规范是可以继承的。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有不少就值得借鉴。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也是可以继承的。(三)正确认识法的继承性与法的阶级性的关系法的继承性与法的阶级性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反映的是法的历史类型变更过程中的两个不同方面。法的阶级性指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在其社会政治内容、阶级本质上的根本区别,在这方面是不存在继承的;而法的继承性是指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在其专门法律内容、法律技术内容方面的历史联系,在这方面根据新的社会需要和统治阶级利益可以继承。因此,既不能因为法的阶级性否定法的继承性,也不能因为法的继承性否定法的阶级性。(四)法的移植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五)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以打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化。2.一个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统一市场的一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法律环境。因而就要求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特别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规则和规范。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六)法的移植和法的继承的区别法的移植和法的继承是有区别的。首先,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的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其次,法的继承是新法可以批判吸收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而法的移植的效果却有好坏之分。再次,法的移植的范围是外国法,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而法律的继承则只能继承本国旧法的合理因素。最后,法的移植以供体和受体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的,而法的继承则以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和继承性为前提的。考题分析一、单项选择题11世纪意大利出现的海商法,例如《阿马尔非法典》等,是法律。A.封建主义的B.资本主义的C.资本原始积累的D.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D本题考的是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渐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主要有(1)商法的兴起,最为典型的是海商法,如11世纪《阿马尔非法典》、12-13世纪的《奥莱龙法》、《维斯比法》、15世纪《海商法汇编》,以后又有一些票据、保险、公司、破产等方面的法规。(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这以15世纪的英国为典型。(4)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这些法都是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故应选D。C不对,因为当时意大利根本不可能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原始积累,也产生不了这样的法律。二、多项选择题1.法律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应该注意下列哪些方面?(2002年试题,1分)A.法律体系的系统性B.适当的超前性C.供体与受体之间存在共同性D.时间的先后性ABC本题考的是法律移植。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的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此外,在法律移植时,供体与受体之间要有共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