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一、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涵义与特点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而且法律解释需将条文与案件结合起来进行。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法律解释循环的存在,可以帮助人们避免孤立的断章取义地曲解法律。(二)法律解释的种类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这是依解释的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对于这里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当作狭义的理解,即特指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约束力。2.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这是依解释尺度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窄的解释。(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广的解释。(3)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涵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三)法律解释的目标1.“主观说”与“客观说”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图和价值观。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坚持客观说可以使法律解释适应变化的现实,实现法律解释补充或创造法律的功能,有助于提高法的确定性。2.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持严格解释态度的人强调探求法律条文字面的涵义,要求精确地遵循某种既定的规则进行解释,而不考虑解释的结果,持自由解释态度的人则强调通过解释得出合乎社会的、道德的愿望的结果,认为不必须遵循哪种规则,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四)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它与前面所讲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解释的意义和解释的目标是密切相连的。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等几种方法。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涵义。2.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涵义。进行历史解释的目的,主要是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某一个条文、制度乃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规定进法律体系中来,立法者是基于哪些价值作出决定的。历史解释是在文义解释划定的范围内进一步限定,在给定的历史条件上确定法律的涵义。3.体系解释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在解释学上,有解释循环的现象。首先,应综合考虑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表述法律的时候,为了使法律条文简洁、清晰,会使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则)。在解释法律条文的时候应考虑到它们的照应关系。其次,应当考虑法律条文在情事上的同类性或一致性。再次,应当运用法条竞合的规则解决可能出现的法条之间的矛盾。即法律体系中会出现两个以上的法律条文对同一事项作出规定,而这些条文之间彼此矛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运用有关法条竞合的规则解决矛盾。其中包括:高阶法优于低阶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等等。4.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又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按照这种方法,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了解立法机关在制定它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然后以这个目的或这些目的为指导,去说明法律的涵义,尽量使有关目的得以实现;如果由于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原先的立法目的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势的需要,按照自由解释的态度,解释者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该法律新的目的。(五)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立法法》规定:1.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涵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4.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5.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二、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的涵义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二)法律推理的特点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2)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3)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2.归纳推理的方法从哲学上来说,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中国的司法实践同样运用归纳推理的方法。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若干判决进行比较,从中归纳出各种一般原则或规则,以司法解释等形式公布出来或下发给有关下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若干判决进行比较,从中选择出个别可供其他法院“借鉴”的案例。归纳推理的方法是,归纳是同比较、分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对大量个别的经验事实进行归纳,最重要的是要正确选择归纳的根据,即确定归纳得以实现的经验事实中那些共同的特征、属性。这就需要比较,进而在大量个别的、分立的现象中,发现某种共同的特征、属性,并在思维中形成某种具有普遍性的判断。归纳推理的优点主要在于:首先,同样案件同样处理。这既是一种公正的处理方法,又符合人类心理中以相同方法处理相同情况的自然趋向。其次,归纳推理是一种不断积累经验、修正错误的过程。避免由于法官业务素质不高而误解法律或者由于有意进行“暗箱操作”、枉法裁判,造成“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结果;另一方面,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填补制定法的空隙、弥补制定法的不足。3.辩证推理(1)辩证推理的涵义以及需要辩证推理的场合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就需要辩证推理。疑难案件是指有关审查案件的法律规定难以确定或有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都难以确定的案件。包括四种情况:首先,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其次,出现了“法律空隙”或叫“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再次,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某些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最后,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严重不公正。即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在原有的法律修改之前或者新法律制定出来之前,一个法院在受理一个在它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时,就需要辩证推理。(2)辩证推理的方法类比推理是常用的一种辩证推理方法。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辩证推理的其他方法还有:司法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拟制。
(3)中国司法机关进行辩证推理时的依据中国司法机关进行辩证推理时的依据有: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立法精神与目的;法理,此处法理特指某一具体的法学理论或某一法学理论的原则;国际通行做法及行业规范;公平、正义观念;合理性;判例;宪法条文。重点法律条文《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