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㈠、正义,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与正义不同,利益概念比较简单。通俗的讲法,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利益有不同的分类法。首先,由于利益存在与不同领域而有物质、政治、精神三种利益之分。其次,从计算角度不同来划分,利益可分为: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还有从利益主体不同而有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利益之分,社会利益也指国家利益;有时可以将国家利益单列为一项,从而有四种利益之分。㈡、在法与正义关系的理解上,西方法学中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法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这种观点与后世的国家主义思潮密切联系。第二,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即正义的准则。这种观点在西方法律思想种通称正义论或自然法学。第三,认为与道德(正义)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㈢、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这种特别复杂性归根结底是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国情决定的。1、中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但它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却并不优越,它的底子是薄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一特点对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普法教育的影响是极为巨大的。2、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3、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体制改革。4、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个人的心理因素的变化。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的出现,引起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收入也开始由了差距。其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会产生许多新的矛盾。再次,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时期,一部分群众会有特殊的暂时困难。总之,这些变化都说明,法律在调节利益关系时的特别复杂性。㈣、法的价值含义之一是指它的评价准则,即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的一些准则: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㈤、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3、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这三方面的限制都可以归结到一点:利益关系是复杂的,社会或国家用以调节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是一个重要手段,但也只是其中之一。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或政策、hr、思想道德和除法律以外的其他各种社会规范,如习惯、社团规章等。 第三章法的作用㈠、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一、指引作用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2、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或奖励等)。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二、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三、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四、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五、强制作用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㈡、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社会公共事物则是指与阶级统治相对称的活动,在各个阶级对立的社会中,这种社会公共事物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和范围是很不相同的。总的来说,执行这些活动的法律大体上有以下集中: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3、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4、有关一般文化事物的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事物的作用这两方面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顾名思义,前一种法律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这两种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其保护的直接对象是不同的。其次,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律当然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执行社会事务的法律,至少从客观上说,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有利于统治阶级一个阶级。再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那些法律,即使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是可以相互借鉴的。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的性质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争论,大体上说有一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凡法都有阶级性,即使是那些在客观上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也有阶级性;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一致的,社会性是有阶级性的社会性,法的阶级性也是有社会性的阶级性。另一种观点是:从整体上看,法是有阶级性的,但具体到各组成部分说,有的阶级性强,有的阶级性弱,有的仿佛很难看除它与阶级的联系。㈢、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有四个方面:1、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2、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政治理论角度)从法学角度出发,将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一、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二、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三、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四、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五、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六、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㈣、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近20年来,我国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这是经验的总结,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注意改正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总之,认为法律无用,可有可无,或认为法律万能,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