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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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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0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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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3.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4.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7.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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