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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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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6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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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审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交换诉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诉行政机关,同时通知被告应诉被提供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判决被告败诉。处理管辖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材料进行审查,合议庭可以全面地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理由以及案件的争议点。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当事人双方材料或者证据不全应当通知当事人补充;对当事人不能收集的材料和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对于案件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向对方处暑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审查其他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和决定下列事项: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决定诉的合并与分离,确定审理的形式、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庭审程序】一、庭审方式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1、以公开审理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无论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在宣告判决、裁定时都应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采访报道。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形式,可以适用调解。二、庭审程序1、开庭准备。在开庭前3日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照开庭日期参加诉讼。2、宣布开庭。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为法庭辩论奠定基础,法庭调查的基本程序是: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通知鉴定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通知勘验人到莛,告知其权利义务,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通知勘验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宣读勘验笔录。4、法庭辩论: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5、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6、宣读判决裁定。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叛嚼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三、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鉴定、处理管辖异议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托、拒绝或妨碍执行的;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5、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二、排除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司法拘留。罚款、司法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案件的移送: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或犯罪行为,或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的全部或部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有关机关、应依法履行追究查处的职责。被移送的案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内部行政案件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案件移送影响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行政诉讼规定的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一种手段,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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