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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考点三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1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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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犯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构成抗税罪。
    33、骗取出口退税罪,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偷税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
    34、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
    3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6、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以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7、如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人通谋,然后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人负责销售,则构成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
    38、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较大(个人为5万元以上,单位为2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9、利用广告,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同时又对自己或者他人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同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虚假广告罪,择一重罪处罚。
    40、凡是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即使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1、对于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2、对于过失致人重伤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4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4、对于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45、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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