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题目:某国家参股的非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匡某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齐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匡某、齐某二人勾结,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吞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对匡某、齐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匡某构成贪污罪,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B.若匡某为主犯,则二人构成贪污罪共犯C.若齐某为主犯,则二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D.由于匡某、齐某二人均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故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2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答案: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