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题目: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C.秦某的证言D.手提电脑答案:AC解析: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题主要考察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A、C选项中的供述和证言,或是刑讯逼供或是威胁得来的,均是非法收集的证据,因此均应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