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总则的基本构架——基于条文的逻辑关联、纵横方向的梳理刑法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总体设计,刑法分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落实。从学科体系以及总则的基本构架上看,大致可以作出这样的勾画:行为——————————→责任↓↓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责任↓↓原则与范围——→犯罪————————————→刑罚———————→补充规定(若干重要概念)↙↖↙↘犯罪构成*正当行为静态动态追诉时效(阻却犯罪成立)(刑种)(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未完成共同罪数量刑行刑形态形态形态犯罪构成*↙↓↓↘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自然人单位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注:上图中,反向箭头↖←表示否定性的作用,如“刑罚←追诉时效”表示追诉时效制度是对刑罚适用的否定、阻却。)
具体解析:基本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第3、4、5条)空间效力即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等四原则(6——11条)刑法适用范围——→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12条)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犯问题(第17条)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与聋哑盲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第18条)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特征与处罚原则(第30、31条)主观方面——→故意(第14条)、过失(第15条)以及意外事件(第16条)必要要素—→危害行为客观方面—→选择要素—→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时间、地方和方法简单客体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主要客体复杂客体次要客体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正当防卫(第20条)与紧急避险(第21条)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及其标准(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及举动犯)停止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第22—24条)共犯成立的条件(第25条)共同形态—→共犯刑事责任——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第26——29条)
单纯一罪(不具有貌似数罪的特征,是分则条文的样本)一行为一罪实质一罪:继续犯、想象竟合犯、结果加重犯一罪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结合犯、集合犯罪数形态数行为一罪处断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