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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5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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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行诉解释》第11~18条。《行诉解释》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是有待于以后hr逐年发掘的“试题宝藏”。须重点掌握:1《行诉解释》第11条对“近亲属”作了扩张解释,使之包括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合伙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3《行诉解释》第15条。4《行诉解释》第18条。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诉解释》第19~23条。第25条一直是hr重头,此次《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hr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1总结以上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况: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行诉解释》第23条对追加被告和变更被告的不同规定:应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诉。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诉解释》第24条。1掌握第27条及《行诉解释》第24条关于确定第三人的规定:判断第三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诉。2注意《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第三人的上诉权,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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