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行诉解释》第38~44条;《民诉解释》第144条。1有关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重点掌握第39条及《行诉解释》第39、41、42条之规定,尤其是第41、42条之规定。《行诉解释》的规定可视为特殊情形,主要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2务求掌握《行诉解释》第40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手中没有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法律文书,并不影响其起诉,法院应予受理。3对《行诉解释》第44条所列情形,尤其注意第、、项,。其中第项与民事诉讼法完全不同。参见《民诉解释》第144条。1依《行诉解释》第44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惟对于已经受理的,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2务必注意第39条与《行诉解释》第41、42条的适用关系。3《行诉解释》第39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类似除斥期间的规定,如2年、5年、20年须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