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第165条意思分解:1. 本条规定的是延期审理问题。本条规定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三种,应注意的是,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应当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审理。2. 除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之外,《刑诉解释》与《高检刑诉规则》又分别规定两种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一是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刑诉解释》第164条的规定);二是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高检刑诉规则》)第348条第2项的规定)。[不要混淆]注意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含义是不同的,关于中止审理,《刑诉解释》第181条作出了规定,主要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自诉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以及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判的,法院呆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之中,可见,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法定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所不同,对此不应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