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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05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7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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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注意《刑事诉讼法》的第43条、《高法解释》的第61条、《高检规则》的第265条,具体规定,上课讲授时展开)题16、、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03、65)A. 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B. 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C. 秦某的证言D. 手提电脑【答案】AC【解题思路和依据】《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两个特点: (1)只排除言词证据,即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对于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并不在排除之列。 (2)违法手段限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C两项。十一、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适用对象与情形适用情形具体有以下几种: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诉法第60条)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33条)5)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4条)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7)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在押人,在上诉、抗诉期满前判决尚未生效,不能立即交付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高法解释》第355条)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是不需要逮捕的注意: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或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等,不适用取保候审。题17、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03、58)A. 高某本人B. 高某的妻子C. 高某的叔叔D. 高某聘请的律师【答案】ABD【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项。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B项正确。而C项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因此不正确。《高检规则》第39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是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而被羁押的情况既包括被逮捕的,也包括被拘留的。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十二、逮捕的决定主体与程序(一)有权逮捕的主体1、批准逮捕权2、决定逮捕权3、执行逮捕权(二)逮捕的程序1、决定期限(7天或者15天)2、检察院审查后的处理:批准或不批准,取消了补充侦查3、人大代表特殊程序4、外国籍人、无国籍人的特殊程序题18、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第98题)A. 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B. 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C. 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D. 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答案】C【解题思路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根据上述法条,选项C正确。题19、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第99题):A. 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C. 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D. 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答案】AD【解题思路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因此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因此B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因此C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因此D项正确。本题以批捕为核心,考察了多个知识点,具有一定难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今年的考题中所占的比重有所增加,希望考生予以注意。本题的答案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为AD.题20、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第100题):A. 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B. 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C. 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D. 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答案】ABCD【解题思路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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