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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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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16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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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4月制定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结束了其近5年的历史使命,在修订多项内容后被重新推出,以适应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知,新修订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充分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增加并完善了八项制度: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专门办理制度、慎用逮捕措施、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正确适用不起诉制度、分案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和加强诉讼监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等。这一规定细化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了鼓励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不起诉的精神,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10%。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及未成年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新修订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处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六种不起诉情形被胁迫参与犯罪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犯罪预备、中止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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