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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专题(七)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33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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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八:一审程序(一)普通程序:1、庭前审查,要掌握庭前审查的内容:(1)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2)附有证据目录;(3)证人名单;(4)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2、庭审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开庭10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3)通知辩护人、证人等;(4)公开审判的,在开庭的3日前予以公布。3、法庭审判的步骤:(1)宣布开庭;(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评议;(5)宣判,可以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4、法庭审判中的特殊问题:(1)延期审理:第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第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第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2)中止审理:第一,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第二,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第三,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案件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注意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3)终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情形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所规定的内容。5、一审的审理期限:(1)一般是1个月,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2)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6、诉讼文书的形式:判决、裁定、决定:注意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二)自诉案件:1、自诉案件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2、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可以进行调解;(3)可以进行和解;(4)可以撤诉;(5)可以向对方提起反诉。(三)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只适用于一审基层法院;(2)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2、简易程序的特定:(1)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3)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4)期限较为短,不能超过20天。3、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已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不能改为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一)二审程序的启动:1、上诉权的主体:(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4)附带民事事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抗诉主体:(1)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及其上一级检察院;(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字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是否同意由检察院决定;但被害人无权提出上诉。3、上诉、抗诉的理由:(1)上诉不需说明理由,不服即可;(2)抗诉需检察院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4、上诉、抗诉的期限:(1)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天;(2)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天,都从收到到裁判书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5、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1)上诉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提出;抗诉要制作抗诉书;(2)上诉既可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二)二审的审判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1)既要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又要对法律进行审查;(2)既要对上诉、抗诉的部分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部分审查;(3)在共同犯罪中,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全部审查;(4)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全案进行审查;(5)既要审查实体,也要审查程序。2、上诉不加刑原则:(1)“上诉”仅指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适用;(2)“不加刑”应全面理解。(三)二审的审理程序:1、审理方式:(1)开庭审理;(2)调查讯问方式: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审理结果:(1)维持原判;(2)改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审理期限:(1)一般是1个月,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2)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结合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对比。(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1、当事人的申诉:(1)申诉与上诉的区别;(2)申诉的理由;(3)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2、有权发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3、发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1)决定再审;(2)指令再审;(3)决定提审;(4)检察院抗诉;(三)再审案件的审理:1、重新审判的程序:(1)再审;(2)提审;2、重新审判的结果:(1)维持原判;(2)改判;3、重新审判的期限:(1)重新审判应当自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2)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字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死刑复核程序(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征:(二)死刑核准权的归属:1、最高人民法院;2、各高级人民法院:(4)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5)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高级法院:毒品案件;(6)死缓复核的案件;(三)死刑复核的程序: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复核程序;2、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3、复核后的处理。执行程序(一)执行的依据:1、超过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裁判;2、终审的裁判,包括二审的裁判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3、核准死刑或死缓的裁判;(二)执行的主体:1、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1)指挥死刑的立即执行;(2)罚金;(3)没收财产;(4)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2、监狱执行的案件:(1)死缓;(2)无期徒刑;(3)有期徒刑;(4)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管教所执行;3、公安机关执行的案件:(1)剩余刑期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案件;(2)拘役;(3)管制;(4)缓刑;(5)剥夺政治权利;(6)监外执行;(三)各类刑罚的具体执行:(四)执行的变更:1、死缓2年执行的变更:2、暂予监外执行;3、减刑;4、假释;5、对新罪和漏罪的处理;(五)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1、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2、对监外执行的监督;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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