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立案程序(一)立案的材料来源: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2、 报案、举报、控告;3、 犯罪人自首。(二)立案的条件:1、 认为有犯罪事实;2、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立案程序:1、 立案材料的受理;2、 立案材料的审查;3、 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四)立案监督:1、 公民监督: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 检察监督:(1) 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答复;(2)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决定立案。
侦查程序(一)侦查的原则:侦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1)迅速及时;(2)客观全面;(3)深入细致;(4)依靠群众;(5)遵守法制;(6)保守秘密。(二)侦查措施:1、 讯问犯罪嫌疑人:(1) 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主体不可进行;(2) 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3) 讯问时出示证件;(4)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有翻译在场;(5) 应作讯问笔录;(6) 严禁刑讯逼供;(7)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2、 询问证人、被害人:(1) 询问证人不能另行指定其他地点;(2) 询问正如应当个别进行;(3)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3、 勘验、检查:(1) 现场勘验;(2) 物证检验;(3) 尸体检验;(4) 人身检查: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5) 侦查实验:要经公安机关批准,不能有伤风化或造成危险;(6) 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派人参加。4、 搜查:(1)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人身、物品、场所;(2) 要出示搜查证;(3) 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5、 鉴定:(1) 选定鉴定人的方式:聘请和指派;(2)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6、 通缉:(1) 只有公安机关才能采取;(2) 通缉的对象只能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三)侦查终结:1、侦查终结的条件:(1)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 写出起诉意见书;2、侦查终结后的处理:(3) 移送审查起诉;(4)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撤消案件,立即释放。3、 补充侦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 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应在1个月内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2) 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3) 检察院审查批捕后,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能退回补充侦查。4、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基本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相同。 查起诉程序(一)审查起诉:1、 审查起诉的内容:(1) 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2)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2、 审查起诉的要求:(1) 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2)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步骤;(3) 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4) 补充侦查。(二)提起公诉:1、 提起公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 证据确实、充分;(3)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4) 形式上应制作起诉书。2、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三)不起诉:1、 不起诉的种类:(1) 绝对不起诉: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 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3) 存疑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2、 不起诉的效力:(1) 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有罪之前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一个人被不起诉后,应处于无罪的地位,如果犯罪嫌疑人仍在押的,应立即释放;(2) 对扣押、冻结的物品、款项,应立即解除扣押冻结;(3)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后的决定仍不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4)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