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五:证据(一)证据的“三性”:1、客观性:证据不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3、合法性:(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2)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3)收集证据的手续合法(二)证据的种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一共包含以下7种:1、物证: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以内在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2002年hr中,即考到了这一知识点。3、证人证言:(1)证人的资格:第一,知道案件事实;第二,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2)证人证言应是的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能搀杂主观的评价。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具有真实和虚假的两面性;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具有两面性;(2)单独口供不能定案。6、鉴定结论:(1)鉴定人的要求;(2)鉴定结论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价;(3)鉴定结论不具有定案的当然效力,要经人民法院审查。7、勘验、检查笔录:(1)勘验笔录,是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载;(2)检查是对活人的检查。8、视听资料:(1)形式有三种:录音、录像、电脑贮存资料;(2)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应注意严格审查。(三)证据的分类:在理论上,可以对证据进行以下几种划分:划分标准种类1、证据材料的来源原始证据传来证据2、证据的表现形式严词证据实物证据3、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直接证据间接证据4、证据的作用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四)证明: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包括:(1)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3)证据事实。2、证明责任:(1)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又控诉机关承担;(2)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4)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5)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承担;(6)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3、证明要求,即证明要达到的程度,在我国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必须达到:(1)案件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每个证据应当查证属实;(3)证据充分,能够排除其他可能;(4)疑罪从无。(五)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1、证据的收集,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合法性;(2)及时性;(3)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项结合;(4)客观全面;(5)深入细致。2、证据的审查:(1)证据审查的步骤可包括:单独审查、比对审查和综合审查等。(2)证据审查的方法有:鉴别法,比对法、验证法、印证法、质证法、对质法等。(3)证据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3、证据的运用。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特征:注意区分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二)拘传:拘传带有强制性,一次拘传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嫌疑人。(三)取保候审:1、适用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4)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2、采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权采取。3、采取方式:(1)财产保;(2)人保4、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5、取保候审的时间:12个月。(四)监视居住:1、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完全相同。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注意: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增加了两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处;(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拘留:1、拘留的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对于上述的(4)、(5)两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2、拘留的程序:(1)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2)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除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3)拘留的期限:第一,一般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日;第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第三,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这样居留最长期限为14日或37日;第四,检察院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3、注意区分三大拘留:刑事拘留、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六)逮捕:1、逮捕的条件:(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注意“有证据证明”的含义。(2)刑期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2、逮捕的权限:(1)批准逮捕权:检察院;(2)决定逮捕权:法院、检察院;(3)执行逮捕权:公安机关。3、逮捕的程序:(1)应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无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下,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2)注意逮捕变更的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