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构成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1.客体要件:妇女的性的羞耻心。2.客观要件:(1)对象:已满14周岁的女性。(2)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①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其含义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相同)。②目的行为:猥亵、侮辱妇女,即导致妇女产生性的羞耻心,且不属于奸淫的行为。例如,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等等。3.主体要件: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妇女、丈夫在内。4.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但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二)认定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未遂)的界限:二者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具体表现上往往存在相似之处,如抠摸、搂抱等行为。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2)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3)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出于性交以外的目的;后者则以强奸为目的。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