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诉时效的概念与内容。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2.追诉期限的计算。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对于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追诉期限的中断。追诉期限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一旦消失,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刑法对“又犯罪”并没有限制,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4.追诉期限的延长。追诉期限延长,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进行,或者因法定事由而使得对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制度。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导致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有两种:(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易混易错: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最高法定刑不满5年,而非指法院的宣告刑不满5年。2.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是指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非指犯罪行为停止之日或者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