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2.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其中,吸收原则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高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不得决定执行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或者执行其他主刑。(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①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②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③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3.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适用前述原则。(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此即所谓“先并后减”。(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即所谓“先减后并”。易混易错:1.“先并后减”适用的情形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有漏罪;而“先减后并”适用的情形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2.一般而言,“先减后并”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