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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概述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98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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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量刑的概念。量刑,即刑罚的裁量,是指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2.从重与从轻处罚、减轻与免除处罚的含义:①从重处罚: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重的刑罚。②从轻处罚: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③减轻处罚: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④免除处罚:不予处罚。3.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只有当某种事实情况反映罪行轻重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时,才能影响量刑,因此,只有反映罪行轻重或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事实情况,才是量刑情节。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把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等。重点掌握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附: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法定情节主要有:(1)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0条)。(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第3款)。(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第3款)。(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9条)。(5)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第2款)。(6)紧急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第2款)。(7)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第2款)。(8)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3条第2款)。(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24条第2款)。(10)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7条第2款)。(11)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1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教唆未遂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9条第2款)。(1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37条)。(14)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65条第1款)。(15)对于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7条第1款)。(16)对于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等(第68条)。刑法典分则中的法定情节主要有:(1)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该条第1款之规定,从重处罚(第104条第2款)。(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规定从重处罚(第106条)。(3)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依照该条第1款之规定,从重处罚(第109条第2款)。(4)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57条第1款)。(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刑法》第168条第1款与第2款之罪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68条第3款)。(6)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170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7)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236条第2款)。(8)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9)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238条前3款规定之罪的(第238条第4款)。(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第243条第2款)。(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13)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14)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第1款)。(15)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第253条第2款)。(16)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17)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第301条第2款)。(18)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第307条第3款)。(19)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20)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末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2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22)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2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第356条)。(2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25)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第364条第3款)。(26)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27)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28)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29)索取贿赂的(第386条)。(30)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第426条)。(31)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2款)。(32)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上述《决定》第5条)。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1)犯罪手段。(2)犯罪的时间、地点。(3)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4)犯罪对象。(5)犯罪动机。(6)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7)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8)特殊情况。《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某些可能影响我国政治、外交、民族、宗教、国际事务,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情况。易混易错:1.现行刑法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四种处罚情形,没有规定加重处罚。2.量刑时考虑酌定情节,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刑法》第5条和第61条已对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因素既包括法定的量刑情节,也包括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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