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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概说及其体系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8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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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概说 1.刑罚的概念与特征。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特点是:痛苦性、严厉性、法定性、目的性。 2.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两个预防的关系:制刑侧重一般预防;量刑与行刑侧重特殊预防。刑罚的体系 (一)主刑 1.管制。 (1)概念: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2)适用对象:轻微犯罪。 (3)内容:限制但不剥夺人身自由,即不予关押。限制自由的内容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4)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5)待遇: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 (1)概念: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适用对象:较轻犯罪。 (3)内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4)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5)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1)概念: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最为广泛,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均可。 (3)内容: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参加劳动改造。 (4)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1)概念: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2)适用对象:严重犯罪。 (3)内容: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参加劳动改造。 (4)期限:剥夺终自身自由,但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故而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很少有终身服刑的。由于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故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时间不可能折抵刑期;由于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并不是“实际执行”,故羁押时间也不能计算在作为减刑、假释前提条件的实际执行刑期之内。 5.死刑。 (1)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 (2)执行方式: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 (3)适用对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4)核准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5)死刑缓期执行。 ①死缓的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②死缓的结局: a.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b.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c.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③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附加刑 1.罚金。 (1)概念: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适用对象:财产犯、经济犯、轻微犯罪。 (3)判处罚金的根据:犯罪情节。《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据此,犯罪人的财产状况不能作为判处罚金刑的依据。即使犯罪人无力支付,也可根据犯罪情节判处罚金。 (4)罚金数额: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况: ①有的条文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根据司法解释,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 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②有的条文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例如,《刑法》第187条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规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③有的条文规定了浮动刑,即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数的罚金。例如《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5)适用方式:选处、单处、并处、并处或单处。 (6)执行方式: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 《刑法》第53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 (1)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2)适用对象: 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按照刑法分则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可独立适用于轻罪。 (3)内容: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如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4)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 ①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②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③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④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5)起算与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独立适用的,按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 ②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③被判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④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 3.没收财产。(1)概念: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2)内容: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3)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 a.对象不同:没收财产既包括没收金钱也包括没收物品;罚金只能罚金钱。 b.是否限于现有财产不同:没收财产仅限于对犯罪人的现有财产予以没收;罚金不以犯罪人的现有金钱为限,即使犯罪人身五分文,仍然可以对其判处罚金。 c.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一般是一次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予以没收;罚金则可以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易混易错: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2.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而非独立于死刑之外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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