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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断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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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5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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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其特征是:(1)主观上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连续犯的数次行为,包括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三种情况。如此认定,既可以防止行为人逃避刑罚处罚,又有利于正确计算追诉时效。(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既要看行为人有五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又要通过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对象、方式、环境、结果等来判断是否具有连续性。行为人在同一个或者概况性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这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就具有连续性。(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触犯同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处理原则: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例如,《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刑法》第89条规定,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表明对连续犯是以一罪论处的。2.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例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其特征是:(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2)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就不成立吸收犯。(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通说认为,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况: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处理原则:吸收犯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由于一个犯罪行为已经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因此只以吸收之罪论处。3.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1)主观上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为了实现某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即目的行为),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一个独立的犯罪。无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目的行为,还是为达此目的而采取的方法行为,或者是后续的结果行为,都是围绕同一个犯罪目的而展开的。(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由于牵连犯在实质上是数个犯罪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就不可能有牵连犯的存在。(3)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就不可能构成牵连犯。(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方法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成立牵连犯。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例如盗窃财物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原因行为构成盗窃罪,结果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也成立牵连犯。处理原则: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处罚作了不同规定:(1)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处罚。例如《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例如《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3)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并且加重法定刑。例如《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法定刑由单纯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4)有的采用数罪并罚原则。例如,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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