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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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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8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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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体条件:2人以上。通说认为,2人以上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如果是自然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如果是单位,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单位,并且刑法分则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自然人之间、单位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均可以成立共同犯罪。2.主观条件:共同故意。(1)所有共犯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均须是故意。①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②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2)所有共犯人均须有相同的犯罪故意。相同指构成要件内的相同,并非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即各共犯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只要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范围以内相同,就属于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并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在细节上也完全相同。①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各共犯人均为直接故意、均为间接故意以及有人是直接故意、有人是间接故意时,只要属于同一犯罪的故意,都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为了杀丙,向乙借枪,乙明知甲欲杀丙,但出于放任的心态,将枪借给了甲,结果,甲用枪将丙打死。显然,甲在主观上基于杀人的直接故意,而乙属于杀人的间接故意,虽然二人的故意形式不同,但都是故意杀人罪所要求的故意。因此,应当认定甲、乙二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②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故意,在具体内容上有较大差别,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下列情形由于各共犯人没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属于共同犯罪:①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共雇一条船走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秽物品。由于二人的故意内容及行为性质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而是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也没有重合的内容,所以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如果甲、乙二人分别为对方的走私行为实施了帮助行为或者为共雇一条船走私进行了共谋,则构成上述两罪的共犯。②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女的财物,乙除实施盗窃行为外,还强奸了丙女,甲对此毫不知情。甲、乙二人固然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不成立强奸罪的共犯。③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藏赃物、销售赃物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IJ成立共同犯罪。(3)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沟通。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下列情形由于各共犯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因而不属于共同犯罪:①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②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③片面共犯不成立共犯(通说)。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3.客观条件:共同行为。(1)同:所有共犯人均须有相同的犯罪行为。相同:构成要件内的相同,并非要求行为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即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各共犯人的行为,只要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范围以内相同,就属于有相同的犯罪行为,并不要求行为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在细节上也完全相同。①就行为的表现形式而言,作为与不作为可以构成相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不作为。②就行为的性质来说,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也可以构成相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实行行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二是共同预备行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预备行为;三是二人以上共谋后,部分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情况。③就行为的分工而言,正犯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可以构成相同的犯罪行为。正犯行为是对犯罪事实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例如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以及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帮助行为是帮助实行犯罪的行为。(2)共: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的分工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每一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一个共犯人的行为都与该结果的发生存在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关系。正是由于每一个共犯人对结果的发生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在共同犯罪中,才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处罚原则。问题一:承继的共犯承继的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在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以后,后行为人又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加入了共同犯罪,参与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成立的共同犯罪。但是,后行为人对他参与之前,先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实行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承担责任呢?关键取决于,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以及危害结果是否存在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关系。显然,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实行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所以,后行为人对之不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二:共谋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种犯罪行为,但实际上,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行了犯罪,而另一部分共谋者并未实际实行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与实行犯罪的共犯人之间所成立的共同犯罪。在共谋共同正犯中,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是否对实行犯罪的共犯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呢?例如,甲、乙二人共谋盗窃,相约某晚到仓库一起偷电器,但届时乙未去,甲一人独自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乙对甲独自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由于甲、乙二人共谋实行盗窃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共同实施了盗窃罪的预备行为(共谋属于犯罪预备行为),乙虽然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但是,乙的共谋行为对甲的盗窃行为及结果产生了心理上的影响力,乙的共谋行为与盗窃结果之间具有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乙仍然对甲的盗窃行为及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三:共犯的形态①一人既遂的,全体既遂;②一人着手的,其他人不可能犯罪预备;③未既遂时,可能有人未遂、有人中止;④未着手时,可能有人预备、有人中止。易混易错:1.共同犯罪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处罚原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共犯人都承担完全相同的刑事责任。2.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非看其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在事实上是否完全相同。3.如果刑法分则对某一共犯行为规定了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则该共犯行为就是独立的犯罪,不再认定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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