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是与犯罪未遂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没有未遂也就没有既遂。所以,与犯罪未遂相对应,犯罪既遂应当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已经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1.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在四种罪过形式中,只有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犯罪以后,其所希望的结果真实地发生了,犯罪就已得逞;否则,就是未得逞。得逞与否,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中才有意义;在间接故意与过失犯罪中,由于行为人并非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所以,不存在得逞与否的问题,从而也就不存在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2.所处阶段:已经着尹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犯罪既遂只可能存在于犯罪的实行阶段,不可能在犯罪预备阶段出现犯罪既遂的形态。3.结果条件:行为发生了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由于犯罪未遂时,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与之相对应,犯罪既遂时,行为则发生了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该犯罪结果是指特定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结果,而不是指任何结果。例如,对盗窃罪而言,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被害人对具体财产丧失了控制(失控说);对故意杀人罪而言,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他人的死亡等。易混易错:1.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既遂的形态,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均没有犯罪既遂形态。2.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后者则是故意犯罪的形态之一。不可认为只有犯罪既遂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其实,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也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因为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都是犯罪行为,而犯罪的成立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