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出现的结局性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其特征是:1.时间特征:故意犯罪的形态只存在于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如果犯罪过程还没有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即在犯罪过程之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例如,产生犯意后又打消犯意的,由于仅有犯意本身并不构成犯罪,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打消犯意不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2.犯罪特征:只有直接故意的行为犯,才存在故意犯罪的形态。根据《刑法》第22—24条的规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均以未发生危害结果为成立条件,而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成立条件,所以,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等的区分问题。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反行为人的意愿,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并非持希望态度,所以,不存在未得逞的问题;间接故意行为人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也不可能中止犯罪,否则,就不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预备、中止的区分问题。而直接故意犯罪存在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刑法规定以一定的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结果犯,是指以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仅实施一定的行为还不构成犯罪,只有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直接故意的结果犯中,由于刑法要求必须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出现法定的结果便无罪,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均以未发生危害结果为成立条件,所以,直接故意的结果犯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直接故意的结果犯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犯罪既遂与未遂等区分的问题。在直接故意的行为犯中,由于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结果是否发生,就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均以未发生危害结果为成立条件,所以,只有直接故意的行为犯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区分问题。3.状态特征:故意犯罪的形态是一种结局性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故意犯罪形态,是已经停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例如,出现了犯罪预备形态之后,不可能出现未遂或者中止形态;出现了犯罪未遂形态后,不可能出现中止或者既遂形态。故意犯罪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所以,故意犯罪形态,是整体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局部的犯罪行为状态。易混易错:1.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阶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静止的行为状态,后者是动态的发展过程;前者没有先后连续性,后者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但可能经过几个阶段。2.故意犯罪的形态与犯罪构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法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它回答的问题是行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立犯罪;而故意犯罪形态只是故意犯罪可能出现的几种形态,行为只有首先构成犯罪,才有犯罪形态可言。因此,故意犯罪的各种形态,均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不能认为,只有犯罪既遂才符合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