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1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1.法令行为。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法律、法令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行为。由于法令行为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因而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法令行为包括四类行为:(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即某类行为本来具有犯罪性,但法律基于政策上的考虑,将其中的某种行为规定为合法行为。如发行彩票本来可谓赌博行为,但基于财政政策等理由,有关法律允许特定机构以特定形式发行彩票。这种行为便不成立犯罪。(2)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即某类行为本来具有犯罪性,但法律特别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属合法行为。(3)职务行为,即公务人员根据法律行使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既包括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实施的行为,也包括基于上级的职务命令实施的行为。如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4)权利或义务行为,即在法律规定上作为公民的权利或义务的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的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业务是指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但并非因为是“业务”就不成立犯罪,而是因为“正当”才排除犯罪。所以,只有正当业务中的正当行为才是排除犯罪的事由;即使一般来说属于正当业务,但超出正当范围的行为并不排除犯罪的成立。例如,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属于正当业务行为;遵守了体育规则的行为,即使造成了他人伤害,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3.被害人的承诺。被害人的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即被害人同意行为人损害其利益。如果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犯罪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行为的犯罪性:有效的承诺以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为前提;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必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4.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保护被害人法益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②推定被害人知道真相将承诺,这种推定以合理的一般人意志为标准,而不是以被害人的实际意志为标准。③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④必须针对被害人有处分权限的个人法益实施行为。⑤必须不违反法律。5.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而不问该侵害是刚刚结束还是经过了一定时间。这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②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这表明,通过自救行为可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如果不可能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则不能实施自救行为。③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6.自损行为。自损行为,指自己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如自杀、自伤、自己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等,这些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但是,当自损行为同时危害国家、社会或他人法益时,则可能成立犯罪。如军人战时自伤的,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犯罪。7.义务冲突。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例如,律师为了在法庭上维护被告人的法益,不得已泄露他人的隐私。义务冲突与紧急避险有相似之处,但紧急避险是一种作为的形式,义务冲突是一种不作为的形式;就紧急避险而言,本人法益面临危险时,如果愿意忍受危险,可以不实行紧急避险,就义务冲突而言,负有义务的人必须履行其中的某项义务。义务冲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义务。其次,必须权衡义务的轻重,即必须是为了履行重要义务,放弃非重要的义务;为了履行非重要义务而放弃重要义务的,可能成立犯罪。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