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与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很相近,但是,从实质上看,并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不成立犯罪的行为。(二)特点: 1.从形式上看,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与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很相近。例如,正当防卫杀人,表面上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很相似。2.从实质上看,行为并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反,还是受到法律保护和鼓励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被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虽然被牺牲的较小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通过牺牲较小法益可以保护较大法益,因而从总体上来看对社会是有益的,因此,并不存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3.从法律上看,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不成立任何犯罪。在行为的主观方面,行为人虽然是有意实施的,但是,并不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因为,行为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者危险而实施的,在主观上出于高尚的动机,这与犯罪的主观罪过是格格不入的。在行为的客观方面,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属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适当结果,并不具有不法性,因此,也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总之,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与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很相近,但是,从实质上看,并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上看,不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都是不成立犯罪的行为。(三)分类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把排除犯罪的事由分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即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此外,刑法理论普遍承认的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包括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推定的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承认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认定有罪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对任何人宣告有罪,必须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认定无罪,则无须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否则,任何人都难以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证明自己无罪。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正是属于认定公民无罪的情形,因而,无须刑法的明文规定。即使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排除犯罪的事由,刑法理论也完全能够承认超法规排除犯罪事由的存在。易混易错:1.排除犯罪的事由只是表面上与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相近似,但实际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而不成立犯罪。不能以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无社会危害性为由,论证其无罪。2.承认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