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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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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16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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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2.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1)法律条件: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成立单位犯罪,首先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即刑法对单位构成某种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作了明文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2)主体条件: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单位。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是仅限于合法存在的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主观条件:必须在单位的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经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从法律上说,这种整体意志就是单位整体的罪过。(4)客观条件:必须实施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成立单位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享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3.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为原则,单罚为例外。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是否区分主、从犯?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中的主从关系不明显,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3)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时,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4)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人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易混易错:1.单位与法人不是同一概念。单位的范围大于法人,有的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构成单位犯罪。2.单位犯罪是单位整体的犯罪,而不是单位内部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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