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自然人犯罪主体(辨认控制能力)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95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的规定,核心是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自然人的辨认控制能力主要与年龄和精神状况两个因素有关,因此,刑法从年龄和精神状况两个方面,对自然人主体要件作出了规定。此外,有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一) 年龄条件1.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承担刑事责任。2. 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包含了《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行为时,应当如何定罪?《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因此,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含了上述8种犯罪行为,应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应定故意杀人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或者在组织、强迫卖淫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后迫使其卖淫的,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论处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38条第3款、第292条第2款等。(3)“强奸”包括奸淫幼女,但是,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4)“抢劫”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还包括《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5)“抢劫”应当包括《刑法》第269条和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转化型抢劫。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第2条指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书支持前一种解释,因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是抢劫罪,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抢劫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从实质上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与其实施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并无危害程度上的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在转化型抢劫中,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等取财行为,后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而在典型的抢劫罪中,行为人先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后实施了取财行为。而行为的先后顺序不影响其危害程度,因此,在定罪时不应存在不同。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定罪: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轻微危害行为,不轻易定(重)罪。①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述行为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②强奸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③寻衅滋事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④盗窃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其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其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其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2)量刑: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轻易判(重)刑。①量刑原则: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②跨不同年龄段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④剥夺政治权利: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述规定。⑤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⑥缓刑: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其一,初次犯罪;其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⑦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其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其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其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其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其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⑧减刑、假释: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 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⑨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易混易错:1.《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2.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可以”。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属于“可以”型量刑情节,而非“应当”。 4.判断行为人有无辨认控制能力,应以行为时为标准,而不能以审判时为标准。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