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与特征: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1)因果性: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造成,危害行为是原因,危害结果是原因引起的后果;不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就不是危害结果。(2)侵害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3)现实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危害行为可能造成而还没有实际造成的所谓侵害“事实”,不是危害结果。(4)多样性: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物质性危害结果,也包括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是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致人死亡、毁损财物等。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无形的,不能或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对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损等。(5)规范性:由于刑法规定不同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同,所以,不同犯罪就要求有‘不同的犯罪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是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损害他人的生理机能、盗窃罪的结果是财产损失、绑架罪的结果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强奸罪的结果是妇女的性权利受到侵犯、抢劫罪的结果是财产损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敲诈勒索罪的结果是财产损失,等等。2.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故意犯罪的形态、影响量刑。易混易错:1.危害结果不同于危险: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是现实已经发生的结果;而危险则是指造成现实结果的可能性。所以,危险不是结果,二者不可混同。2.危害结果的认定应以法益所受的实际侵害为标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实际获利为标准。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禁止人们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