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定性:刑法规定的内容是特定的,即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广泛性: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刑法分则的10章犯罪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财产、婚姻家庭、人身、社会秩序的等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3.严厉性: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而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强制方法,如赔偿损失、警告、行政拘留等,其严 厉程度远不如刑罚。 4.补充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因此,刑法具有谦抑性、片断性或不完整性,即刑法并不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5.保障性:由于刑法的制裁方法最严厉,使得刑法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易混易错: 1.刑法是其他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法,而不是与其他法律并列的普通部门法。 2.刑法虽然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但是,它具有片断性或不完整性,并不是将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而仅将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纳入其规制的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