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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总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2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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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过失致人重伤罪: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5、强*罪: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①情节恶劣;②强*多人;③当众强*;④轮*;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侵犯妇女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名誉权利。6、猥亵儿童罪:不满14周岁的儿童。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1、非法拘禁罪: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②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2、绑架罪:行为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死刑” “没收财产”。3、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婴幼儿只需有偷盗行为即构成本罪);不以是否违背被害对象的意志为转移。处“死刑 没收财产”:①集团首要分子;②拐卖3人以上;③强*;④使其卖淫的;⑤暴力方法实施的;⑥偷盗婴幼儿出卖;⑦造成该人或其亲属重伤、死亡等的;⑧卖往境外的。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仅包含“收买”这一行为,有其他行为的,发生转化或数罪并罚。如有放生行为的,可以不予追究。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方式为“聚众”,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则定[妨害公务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行为人区别不同情况定罪:①聚众的首要分子――本罪;②非首要分子,但使用暴力者――妨害公务罪;③仅参与――不犯罪。6、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为目的。行为犯。7、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情节严重。8、雇用童工罪:自然人、单位,情节严重;雇用未满16周岁的从事超强体力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9、非法搜查罪:对人身、住宅;一般主体;司法人员从重。10、非法侵入住宅罪:一般主体,司法人员从重。11、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主体,致人重伤、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并且从重处罚。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12、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主体,致人重伤、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并且从重处罚。对象是“证人”、“被害人”。13、虐待被监管人员:监管人员主体,致人重伤、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并且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的监管。小结本节:1.[非法拘禁]不含“伤害”和“杀人”的内容,有此类行为的发生罪的转化。2.[绑架罪]含有“伤害”和“杀人”的内容,有此行为的仍定绑架罪;但不含“强*”的内容,有强*行为的则数罪并罚。3.[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强*、强迫卖淫等内容,有此类行为仍定本罪;但不含“杀人”、“伤害”的内容,有此行为则数罪并罚。“妇女”包括中、外、无国籍妇女,在我国领域内查获亦适用。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仅包含“收买”一行为,有其他行为的,数罪并罚。但“收买”后又“出卖”的,发生罪的转化――定[拐卖……罪]。5.第9-13项注意犯罪主体。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1、侮辱罪:“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近亲属也可告诉。2、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近亲属也可告诉。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故意在出版物中刊载该内容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小结本节:[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在实施前对行为人而言是明确、特定的,以贬损他人人格为目的;[侮辱妇女罪]犯罪对象不确定,目的在于满足流氓动机(从旧刑法的流氓罪分解而来)。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1、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3、侵犯通信自由罪:一般主体,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开拆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5、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6、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罪:单位领导人。7、破坏选举罪: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文件、虚报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人大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情节严重。实施该行为时同时“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贿”等的――择一重罪处罚。小结本节:特殊犯罪主体,除[侵犯通信自由罪]外。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①过失致被害人伤亡――本罪结果加重犯;②故意使人伤亡――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亲告罪”,例外: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院、近亲属可告诉。2、重婚罪:结婚行为。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OR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不构成重婚罪。3、破坏军婚罪:明知而同居行为或结婚行为。注意:利用职权胁迫*淫现役军人妻子定[强*罪]。4、虐待罪:“残酷性”、“经常性”为特征,对家庭成员。①经常虐待致人死、伤的,为本罪结果加重犯;②一次性暴力致人死伤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亲告罪”,例外: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院、近亲属可告诉。5、遗弃罪:特殊主体,即负有扶养义务的人。6、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一般是以收养为目的。小结本节: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的结果加重情形和罪的转化情形。2.分则的“亲告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但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检院、近亲属可以告诉。“侮辱、诽谤”的例外: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的例外:致被害人死亡除外。“侵占罪”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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