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绪论一、对"刑法"的基本认识(一)刑法之渊源及分类 ●刑法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分类包括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二)刑法之法律特征 ● 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 ● 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 ● 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三)刑法之机能 ●保护法益机能 ●保障人权机能(四)刑法学基本体系 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构架 刑法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总体设计,刑法分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落实。从学科体系以及总则的基本构架上看,大致可以可以作出这样的勾画:行为----------→责任↓↓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责任↓↓原则与范围--→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具体规范↙↘犯罪构成*犯罪形态正当行为静态动态追诉时效(阻却犯罪成立)(刑种)(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未完成共同罪数量刑行刑形态 形态形态犯罪构成*↙↓↓↘ 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自然人单位 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注:上图中,反向箭头↖←↗表示否定性的作用,如"刑罚←追诉时效"表示追诉时效制度是对刑罚适用的否定、阻却。)基于刑法学科体系、重要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的分布,以下均以重要的专题为主进行讲解。二、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第3、4、5条)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1、基本内容; 2、意义与价值 ● 是人类迈向法治的第一步、而且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步,即推动法治原则的形成; ● 被写进国际公约、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司法原则 ● 不仅是刑法原则,也是一个宪法原则 3、主要要求(派生原则)● 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行政规章能否制定罚责?习惯法能否成为刑法渊源? ● 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 禁止有罪类推(解释) ●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对于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总体上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虽然不少教科书与辅导材料中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有五六个之多,但刑法明确规定的就是三个,其他的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都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二是注意对三大基本原则的考查方式,基本都是间接性的,所以要求大家脑海里应当有罪刑法定的观念,而不是仅因为某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就定罪处罚,再如,我国刑法典对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其主要体现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要充分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罪刑关系的决定性作用。三、刑法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应从空间与时间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空间效力要解决的是刑罚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有适用的效力,是以一定的地域范围还是在一定的公民范围还是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准则,从而有所谓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而产生普遍管辖原则: 1、属地原则(第6条) 第一,针对的对象的国内犯、而其他三个原则是针对国外犯罪的,属地原则是处于基础性地位的; 第二,"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关键的是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就属于我国领域内; 第三,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遍在说);要特别注意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第四,属地原则之运用有一个具有实质性的例外,即第11条的规定(对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适用我国刑法); 2、属人原则(第7条) 这里的"人"即指本国公民,是针对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可以借鉴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是否公开审理的规定,这样表述: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其他普通公民,一般适用我国刑法(即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即所谓有限制的属人管辖原则。 3、保护原则(第8条) 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它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①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②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③行为被双方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第9条):针对的对象是国际犯罪,而且前面三个管辖原则都不能适用的情形下才有普遍原则适用的余地,对于国际犯罪应根据国际法知识来确认;解决的方式是:或起诉或引渡。[相关案例分析]:试分析下列各行为人的行为我国刑法有无适用效力以及具体的适用原则: (1)章某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船舰途径美国,章某向船上射击,将日本公民A射死。 (2)中国留学生汪某从日本向美国境内寄炸弹想炸死自己的异国情敌,但在日本邮寄时就被日警方破获。 (3)扬某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A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扬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病毒的原材料,运送至国外,由3A党制成成品,在境外销售。 (4)国际大毒枭老K(哥伦比亚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未在我国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国际刑警接受哥伦比亚的请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了通缉令。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溯效力。最主要的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时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又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当时的法律规定; 其次,当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其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即轻法可以溯及既往。处刑轻重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轻重为依据; 其三,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第2款之规定)。 另注意:1、"跨法连续犯"的适用法律问题; 2、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