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止的及时性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杀人犯砍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这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二)中止的自动性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中止了犯罪,关于这个条件,应该明确以下几点:1、中止犯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他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例如,一天某甲带刀要去杀某乙,走到半路又打消了杀人的念头。实际上这天某乙出差到外地去了,即使他去了也杀不成。但甲并不知道乙不在家,还是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2、停止犯罪必须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不得不停止犯罪,应视为未遂,而不是自动中止。例如,犯罪分子正在盗窃,忽然听到门外有响声,以为来了人,急忙跳窗逃跑了,未能偷走财物。实际上并没有来人,是大风吹动了门响。看起来是他自己停止了盗窃,实际上是他自感当时不能继续作案而被迫中断盗窃。因此,其停止犯罪的行为缺乏自动性,不能视为犯罪中止,而应以未遂论处。至于慑于刑罚的威力,担心迟早会被揭发而停止了犯罪,即使还算不上真诚悔悟,也应视为自动中止。(三)中止的有效性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需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饭里投了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如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以阻止乙死亡。并且,只有有效地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从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正是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二、犯罪中止的种类犯罪中止具有各种表现形式,对犯罪中止的种类进行研究,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正确地进行定罪量刑。(一)根据犯罪中止的时间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1、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自动地中止预备活动。例如,准备凶器要去杀人,后内心悔悟了,打消了杀人的意念,中断了杀人预备活动,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2、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例如,在杀人过程中,已经将被害人砍伤,见被害人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二)根据对中止犯中止行为的要求可以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1、消极中止,是指在犯罪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是犯罪中止的典型刑。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调的是中止犯罪的彻底性,即必须是彻底地打消了继续或再次侵犯同一客体的意图,而不是暂时停止伺机再次侵犯。2、积极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特殊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调的是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如果犯罪分子虽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但并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仍然要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不能视为犯罪中止。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对中止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这在认定时需要加以注意。三、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4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对中止犯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犯罪分子中止犯罪而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尤其是预备阶段的中止,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大多数情况下都应当免除处罚。(2)犯罪分子虽然中止了犯罪,但已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大小等具体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尤其是实行阶段的中止,有时往往是在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甚至是较大的损害以后而中止犯罪的,对于这种中止犯不宜免除处罚,而应减轻处罚。(3)在对中止犯处罚时,除看其客观上是否造成危害以及危害程度的大小以外,还应看其中止犯罪的动机。中止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它虽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但在处罚时应加以考虑。常见的中止犯罪的动机有以下这些:衷心悔悟、畏惧惩罚、怜悯被害人、别人规劝等。显然,出于本人的衷心悔悟而中止犯罪与在被害人的苦苦哀求下而中止犯罪是不能等量齐观的。所以,应把中止犯罪的动机作为对中止犯处罚时考虑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