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在夜幕下对某女子实施了强奸及抢劫行为,回家后发现该女子是自己妻子,问此人当如何定性?适当分析如下。该行为不是未遂。犯罪未遂在刑法上的规定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得逞的文字意义带有贬义色彩,是指不好的意图或目的实现。未得逞当然是未实现。但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的意图或目的没有达到或实现,而是指犯罪分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该行为尚未达到该犯罪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犯罪中,有些犯罪是实行犯,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只要犯罪嫌疑人一实施行为,该罪就已既遂。因为该种罪是不能也不可能让犯罪分子实现他(她)目的的,因而这种犯罪没有未遂这种犯罪形态;在一些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中,才存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得逞与否的划分。但既便是此种罪,刑法也不是以犯罪嫌疑人完全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嫌疑人实现了自己犯罪意图的一部分,哪怕是犯罪意图中很小的一部分,即已构成犯罪既遂。如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意图盗窃银行的全部现金,但实际仅盗窃了其中一少部分,其犯罪依然是既遂。强奸犯罪的既遂是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已经实施了奸淫。从认知角度看,该强奸、抢劫行为显然属于是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但对象认识错误在刑法上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因此,其行为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既遂。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这种破坏当然是通过一定的物质形态或者精神状况表现出来,但物质形态和精神状态的被损坏并不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表现。表面看,强奸的是自己的妻子,在其妻知道强奸自己的是丈夫后,而且被抢去的财物也物归原主,可能其心理上的刺激会有所减轻,但是,这样的行为在社会上对其他公民的危害作用,依然存在。并不会因是"误"奸"误"抢而消除。而且,既便妻子,也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其人身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许他人随意侵犯。因为在我国,夫妻之间亦可成立强奸罪。综上所述,强奸、抢劫自己的妻子行为既不是无罪,也不是犯罪未遂,而是构成强奸和抢劫数罪,当数罪并罚。